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后发现财产损失咋办
绍兴刑事律师
2025-05-21
法律分析:
(1)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内,若发现有应追回财产,像因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2)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就不再进行追加分配,财产会由法院上交国库。
(3)超过两年才发现财产损失,一般无法再启动追加分配程序,损失较难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救济。
提醒:债权人需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相关情况,在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内及时留意是否存在可追加分配的财产,若超过两年才发现财产损失,可能无法通过破产程序维权,建议咨询以分析其他解决途径。✫✫✫✫✫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在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内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二)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三)超过两年发现财产损失,通常无法再启动追加分配程序,损失难以通过破产程序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内,若发现应追回财产,像因无效或可撤销行为获债务人财产,或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让法院按方案追加分配。
2.若财产不够支付分配费用,就不再追加分配,法院会将财产上交国库。
3.超过两年发现财产损失,一般不能再启动追加分配程序,损失难通过破产程序救济。✫✫✫✫✫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内发现有应追回财产或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财产不足支付分配费用则上交国库;超过两年发现财产损失,通常无法启动追加分配程序。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的两年内,若存在因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还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不过,要是财产数量少到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就不再进行追加分配,而是由法院将财产上交国库。而当超过两年才发现财产损失时,由于已超出法定时间范围,通常不能再启动追加分配程序,财产损失难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救济。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破产财产分配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后发现财产损失,处理方式需依情况而定。符合法定条件时,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应追回财产或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不再追加分配,财产由法院上交国库。而超过两年发现财产损失,一般无法启动追加分配程序,损失难以通过破产程序救济。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及时发现可追回财产并申请追加分配。
2.法院在处理财产分配时,需严格审核财产数量与分配费用的关系,合理决定是否进行追加分配。
3.若超过两年才发现财产损失,可尝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1)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内,若发现有应追回财产,像因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2)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就不再进行追加分配,财产会由法院上交国库。
(3)超过两年才发现财产损失,一般无法再启动追加分配程序,损失较难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救济。
提醒:债权人需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相关情况,在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内及时留意是否存在可追加分配的财产,若超过两年才发现财产损失,可能无法通过破产程序维权,建议咨询以分析其他解决途径。✫✫✫✫✫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在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内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二)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三)超过两年发现财产损失,通常无法再启动追加分配程序,损失难以通过破产程序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内,若发现应追回财产,像因无效或可撤销行为获债务人财产,或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让法院按方案追加分配。
2.若财产不够支付分配费用,就不再追加分配,法院会将财产上交国库。
3.超过两年发现财产损失,一般不能再启动追加分配程序,损失难通过破产程序救济。✫✫✫✫✫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内发现有应追回财产或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财产不足支付分配费用则上交国库;超过两年发现财产损失,通常无法启动追加分配程序。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的两年内,若存在因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还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不过,要是财产数量少到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就不再进行追加分配,而是由法院将财产上交国库。而当超过两年才发现财产损失时,由于已超出法定时间范围,通常不能再启动追加分配程序,财产损失难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救济。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破产财产分配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后发现财产损失,处理方式需依情况而定。符合法定条件时,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应追回财产或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不再追加分配,财产由法院上交国库。而超过两年发现财产损失,一般无法启动追加分配程序,损失难以通过破产程序救济。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及时发现可追回财产并申请追加分配。
2.法院在处理财产分配时,需严格审核财产数量与分配费用的关系,合理决定是否进行追加分配。
3.若超过两年才发现财产损失,可尝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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